会费管理
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(2018年6月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)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[2014]166号)和《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正常开展,加强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按照“公益性、非盈利”、“服务会员、适度取费、保障生存”的基本原则,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。
第三条 收缴范围
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员单位。
第四条 会费标准
1、会长单位、名誉会长及副会长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;
2、 副会长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;
3、常务理事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;
4、理事单位、会员单位: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;
5、个人会员:不收取会费。
为促进行业发展,鼓励旅游、能源、金融、保险、科技类企业加入协会,创造增值服务,缴纳支持会费,给予旅游、能源类、金融类、保险类、科技类名誉副会长单位荣誉称号。
名誉副会长单位冠名、展览、展示或单独组织相关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活动,与协会秘书处协商费用的缴纳标准,不作为协会会费收入,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缴纳办法
1、每年3月15日前,按照第四条规定标准缴纳年度会费;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,按年会费标准的50%缴纳。
2、每年1月底前,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《缴纳通知文件》,请会员单位及时缴纳会费。
3、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4、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,于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会费用途
1、协会办公用房租赁费、协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秘书处、地市联络处、联络员等其它常设机构、人员办公经费;
2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以及会员其它各种专业会议、考察、学习和有关活动的费用支出;
3、协会秘书处课题调研、考察、培训、咨询、交通、差旅费、聘请专家等所有业务活动经费;
4、协会秘书处及其它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、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;
5、协会网站、短信群、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通讯平台运营费、以及其它广告宣传费、通讯经费;
6、政府无委托经费项目、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协会的其他必须经费支出。
第七条 会费管理
1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。
2、设置财务人员,建立会费专项经费收支账目,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,严格管控费用支出。
3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每年进行财务审计。
4、每年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;每年向所有会员单位通报会费收支情况。
5、依据协会《章程》,会员不履行义务,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本会给予书面提醒;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,保留会员资格一年,其间不享有会员权利;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,取消会员资格,收回会员证书。
6、会员单位确实经济困难,可向秘书处提出减交、缓交或免交一年会费的申请,由秘书处核实批准执行。申请会费减缓免的会员单位,不作为拒绝缴纳会费单位处理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第五届理事会四次会议通过后,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